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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审批程序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固定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旅行社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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